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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0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鐘仁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貳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伍仟零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玖仟玖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