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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0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阮靖惠  

            張貴富  


一、債務人阮靖惠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捌萬捌仟柒佰陸拾陸元,其中本金參佰肆拾壹萬伍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54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二)參佰參拾玖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暨其中本金參佰參拾貳萬陸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4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三)壹佰玖拾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暨其中本金壹佰捌拾壹萬肆仟肆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44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阮靖惠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阮靖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貴富給付
    之。
    債務人阮靖惠、張貴富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