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1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宗頤
債 務 人 林宏諺
一、
債務人林宏諺、林宗頤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緣債務人林宗頤於民國110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林宏諺為其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筆,計新臺幣210,400元整。
(二)
詎債務人林宗頤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159,19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林宏諺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
先訴抗辯權。
(三) 依借據第六條,本行與債務人等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四) 就學貸款利率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算,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以1.775%計算,另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轉列催收款項,利率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五)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六)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2紙、利率表1紙、
戶籍謄本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1120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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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