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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18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訟代理人  陳文娟  
債  務  人  張鳳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其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