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18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鳳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其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