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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29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訟代理人  楊清和  
債  務  人  忠味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沈聖忠  



債  務  人  沈聖忠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止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91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該期年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該期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