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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3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5月3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8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49,438元,及其中本金47,041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17日止,帳款尚餘49,438元及其中本金47,04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13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983元
楊婉瑜
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10058元
楊婉瑜
暨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