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46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藍銘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其中伍萬柒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另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其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