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484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葉姸昕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懲罰性
違約金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肆萬捌仟捌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該項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