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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557號
債  權  人  陳貞樺  




債  權  人  林虹如  

債  務  人  陳筱薇  


上列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查本件債權人陳貞樺、林虹如之聲請分別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合計為新台幣1000元,債權人於聲請時僅繳納其中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未繳之新台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