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5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美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玖萬參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