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70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阿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壹萬玖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其中壹萬柒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