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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8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訟代理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陳緯珍即陳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柒仟壹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加計玖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