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89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詩信
債 務 人 王蒲芳
一、
債務人李詩信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李詩信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蒲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李詩信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李詩信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蒲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李詩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捌萬肆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詩信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蒲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