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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9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9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零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9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6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7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2,66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3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05,55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6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1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57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2,94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6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3,96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19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662元
黃志忠
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7%
002
新臺幣305555元
黃志忠
自民國115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39%
003
新臺幣15572元
黃志忠
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12%
004
新臺幣62944元
黃志忠
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3%
005
新臺幣83968元
黃志忠
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6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662元
黃志忠
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05555元
黃志忠
暨自民國115年3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5572元
黃志忠
暨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62944元
黃志忠
暨自民國115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83968元
黃志忠
暨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