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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9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94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訟代理人  楊敏華  





以上債權聲請債務人陳建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115年4月2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