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95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振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參期陸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陸萬零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一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第一個月計參佰元、第二個月計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