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0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江方伶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六百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江方伶前於民國114年5月14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江方伶尚積欠
聲請人489,047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