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03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霆雄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柒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618萬元,其中513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43年02月01日屆滿,其中10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33年02月01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率(月調)加碼年率0.81%,
按月計付。
(二)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之約定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5年03月0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
存證信函第1628號郵件
可憑,誠屬非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
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
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
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6,175,978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
遲延利息、訴訟費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203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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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3.024%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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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024%計算之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