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0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于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貳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吳于萱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21年11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07日止累計213,031元正未給付,其中205,625元為本金;6,61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吳于萱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933,703元,約定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21年10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07日止累計937,646元正未給付,其中907,764元為本金;29,189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吳于萱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21年10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07日止累計161,351元正未給付,其中155,556元為本金;5,00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2079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