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17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朱家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零陸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515萬元整,其中30萬元整、305萬元整、60萬元整、120萬元整借期均起於110年06月29日至130年06月29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
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08%,以及向債權人申請
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305萬元整、60萬元整、120萬元整為累積上限,額度期間均自民國110年06月29日至117年06月29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7%,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二)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5年02月21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
存證信函第803號
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
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本金5,064,575元整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總約、借約、利率表、往來明細*7、存證、收件回執*3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217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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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3.348%計算之利息, | 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2.79%利率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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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7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348%計算之利息, | 逾期超過7個月者, 按年息2.79%利率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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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348%計算之利息, | 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2.79%利率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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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348%計算之利息, | 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2.79%利率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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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4.092%計算之利息, | 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3.41%利率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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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4.092%計算之利息, | 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3.41%利率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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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4.092%計算之利息, | 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3.41%利率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