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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17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訟代理人  林瀅瀅  


債  務  人  朱家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零陸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515萬元整,其中30萬元整、305萬元整、60萬元整、120萬元整借期均起於110年06月29日至130年06月29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月調整)加碼年率1.08%,以及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305萬元整、60萬元整、120萬元整為累積上限,額度期間均自民國110年06月29日至117年06月29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7%,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二)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5年02月21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803號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本金5,064,575元整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總約、借約、利率表、往來明細*7、存證、收件回執*3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21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2850元
朱家懿
自民國115年02月28日起
至民國115年03月29日止
年息2.79%
001
新臺幣242850元
朱家懿
自民國115年0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348%計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2.79%利率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朱家懿
自民國115年02月28日起
至民國115年03月29日止
年息2.79%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朱家懿
自民國115年0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7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348%計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7個月者, 按年息2.79%利率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85710元
朱家懿
自民國115年02月28日起
至民國115年03月29日止
年息2.79%
003
新臺幣485710元
朱家懿
自民國115年0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348%計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2.79%利率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8803元
朱家懿
自民國115年02月28日起
至民國115年03月29日起止
年息2.79%
004
新臺幣8803元
朱家懿
自民國115年0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348%計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2.79%利率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327813元
朱家懿
自民國115年02月21日起
至民國115年03月21日止
年息3.41%
005
新臺幣327813元
朱家懿
自民國115年0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4.092%計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3.41%利率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112161元
朱家懿
自民國115年02月21日起
至民國115年03月21日止
年息3.41%
006
新臺幣112161元
朱家懿
自民國115年0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4.092%計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3.41%利率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0000000元
朱家懿
自民國115年02月21日起
至民國115年03月21日止
年息3.41%
007
新臺幣0000000元
朱家懿
自民國115年0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4.092%計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3.41%利率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