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25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怡文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三計算之利息,
暨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