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52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梁頌鳴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捌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參萬貳仟貳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仟伍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