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6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汪弘騏即汪鴻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5,053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3年12月26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