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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6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6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訟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薇  

債  務  人  楊朝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薇臻前就讀德育護理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楊朝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56,543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於114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03,23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楊朝川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26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3239元
楊朝川、楊薇臻
自民國114年11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4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03239元
楊朝川、楊薇臻
自民國115年0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3239元
楊朝川、楊薇臻
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
至民國115年04月12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303239元
楊朝川、楊薇臻
自民國115年04月13日起
至民國115年06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303239元
楊朝川、楊薇臻
自民國115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