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80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福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貳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