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847號
債 權 人 游菀瑜
鄭杏姬
楊程雅
郭鼎閎
前列游菀瑜、鄭杏姬、楊程雅、郭鼎閎共同
債 務 人 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一)向
債權人游菀瑜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向
債權人鄭杏姬給付壹佰參拾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向債權人楊程雅壹佰零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向債權人郭鼎閎給付玖拾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各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