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85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周雅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一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玖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玖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