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858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義鑫
㈠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