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873號
債 權 人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債 務 人 張錦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請求逾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應予
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債權人主張
本件請求權基礎係
民法第179條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足認
本案當事人間無約定利息,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僅得請求法定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