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9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鴻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115年03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04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林鴻緯於民國113年03月05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