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9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景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柒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一千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