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95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歐陸家具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弘昌
債 務 人 林連月娥
㈠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貳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伍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伍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參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