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9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駱緯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三百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駱緯良前於民國110年10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汽車貸款使用,依據與
聲請人簽訂之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70萬元,借款利息於每月23日結算一次;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23日起至115年04月22日止,
詎料債務人於115年02月23日未依約繳納貸款,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貸款契約書約定第九條個別協商條款之約定,借款人有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時,聲請人得不待通知將債務視為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借款人自應全部清償,另依貸款契約書第六條規定自應繳款日之
翌日起或是為全部到
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