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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12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詹智謙即詹智強之繼承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參佰參拾元,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智強財產所得範圍內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計付之利息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被繼承人詹智強為債務人與聲請人線上簽立有上海銀行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1年10月12日起至118年10月12日止,利率依年利率4%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2.29%,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1%,證二),違約金之計算依前揭契約第9條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被繼承人詹智強竟於115年1月12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經催討,今仍有170,33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三)。二、被繼承人詹智強業已於115年2月20日死亡(證四),其債權債務由其繼承人詹智謙繼承(證五、六、七),被繼承人詹智強無配偶,無子女,父母詹益棟、吳碧秀已分別於99年4月4日及87年7月19日死亡。債權債務由被繼承人詹智強之弟詹智謙繼承。而相對人詹智謙既為被繼承人詹智強之繼承人,依法依約自應以其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償還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上海銀行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線上專用)影本乙份。二、台幣利率查詢。三、放款帳卡乙份。四、詹智強除戶戶籍謄本影本乙份。五、戶籍謄本影本三份。六、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七、繼承系統表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