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鍾宣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9,812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9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