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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378號
債  權  人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債  務  人  黃雅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肆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就朱添福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添福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朱添福戶籍設於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