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37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施尚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貳萬伍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
違約金,以360日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