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43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寧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許寧晅於105年10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二)債務人
迄112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4,228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43,67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56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3,672元自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