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57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黃聖傑  

債  務  人  陳昱瑋  




一、債務人黃聖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黃聖傑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聖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昱瑋給付之。債務人黃聖傑、陳昱瑋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