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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6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6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王建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建維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起向聲請人借款440,000元,利息年息百分之8.45%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2.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5年2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5302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違約金。3緣債務人王建維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53%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4.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5年2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6030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5.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王建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36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022元
王建維
自民國115年0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5%
002
新臺幣60309元
王建維
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022元
王建維
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002
新臺幣60309元
王建維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