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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8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羅焱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焱騰於民國114年0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起至民國121年01月15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28日止累計152,105元正未給付,其中146,397元為本金;5,61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焱騰於民國114年0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28日止累計936,967元正未給付,其中916,040元為本金;20,334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羅焱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27日止累計12,778元正未給付,其中10,970元為消費款;590元為循環利息;1,21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38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397元
羅焱騰
自民國115年05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5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16040元
羅焱騰
自民國115年05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4%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0970元
羅焱騰
自民國115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