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86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喬霖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二)陸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3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