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
債 務 人 江衍昇
債 務 人 江涵龍
㈠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伍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六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六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上開第㈠項中債務人江衍昇應給付
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江衍昇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涵龍給付之。債務人江衍昇、江涵龍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