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謝沛容即謝宜蓓
謝瑜玹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593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