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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7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葉亭亭即葉靜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柒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葉靜蓮於民國95年08月3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今尚欠新臺幣119378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