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65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敬忠
㈠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