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承璋
黃玉華
一、
債務人蔡承璋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8,60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計收
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承璋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玉華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
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蔡承璋應向債權人給付4,716元,及自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承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玉華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玉華為
保證人,如
聲請人對債務人蔡承璋無財產可執行或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黃玉華負起保證清償責任。二、債務人蔡承璋偕同保證人黃玉華前於民國113年02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汽車貸款使用,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60萬元(分別為59萬元、1萬元),借款利息於每月19日結算一次;借款期間自113年02月19日起至116年02月18日止,
詎料債務人於114年09月19日未依約繳納貸款,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貸款契約書約定第九條個別協商條款之約定,借款人有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時,聲請人得不待通知將債務視為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借款人自應全部清償,另依貸款契約書第六條規定自應繳款日之
翌日起或是為全部到
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計收違約金。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472號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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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無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
| | | | | 無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