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9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9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何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5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及自民國95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12409元整,及自民國95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三)、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62409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49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000元
何淑華
自民國95年12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12409元
何淑華
自民國95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12409元
何淑華
自民國95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