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0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秀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緣
相對人吳秀卿分別於(一)民國95年3月31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50000元整為限。
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
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及於(二)民國93年11月9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
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二、
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05141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504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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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95年08月0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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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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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