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141號
債 權 人 周木春
債 務 人 萬德營造有限公司
㈠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參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